☆阮籍(二)
○
为郑冲劝晋王笺
冲等死罪。
伏见嘉命显至,窃闻
明公固让,冲等眷眷,实有愚心,以为圣王作制,百代同风,褒德
赏功,有自来矣。
昔伊尹,有莘氏之媵臣耳,一佐成汤,遂荷“阿
衡”
之号;周公藉已成之势,据既安之业,光宅曲阜,奄有龟蒙;吕尚,
(本章完)
☆阮籍(二)
○
为郑冲劝晋王笺
冲等死罪。
伏见嘉命显至,窃闻
明公固让,冲等眷眷,实有愚心,以为圣王作制,百代同风,褒德
赏功,有自来矣。
昔伊尹,有莘氏之媵臣耳,一佐成汤,遂荷“阿
衡”
之号;周公藉已成之势,据既安之业,光宅曲阜,奄有龟蒙;吕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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