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犯罪心理结构的发展变化_犯罪心理学书籍
乐文小说网 > 犯罪心理学书籍 > 第五章 犯罪心理结构的发展变化
字体:      护眼 关灯

第五章 犯罪心理结构的发展变化

  ■学习目的和要求

  重点掌握:犯罪心理结构发展变化的过程和阶段。

  掌握:犯罪心理结构强化和弱化的特征和条件。

  了解:影响犯罪心理结构变化的主体内外因素。

  难点:犯罪心理结构强化与弱化的机制及其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

  犯罪心理结构形成后,由于主体内外诸因素和情境的影响,它不可能是凝固不变的,而是处在不断发展变化之中。这一动态过程就是犯罪心理结构的发展变化。本书第二、三、四章,主要论述犯罪心理结构自身的组成要素、形态、特性、作用及其形成原因、过程、规律等问题;本章主要论述犯罪心理结构形成后,其发展变化的方向、条件和规律,以期使读者获得关于犯罪心理结构的总体性动态认识。

  犯罪心理结构的发展变化,包括犯罪心理结构的增强与减弱、量变与质变。其发展方向有良性转化和恶性发展两个方面。在个体犯罪心理结构发展变化过程中,如果来自外界的积极因素增强,内在的反社会因素相对弱化,犯罪心理结构就会受到抑制或消失,从而终止犯罪活动,这就是良性转化。反之,在个体犯罪心理结构发展变化过程中,如果来自外界的消极因素增强,内在的反社会因素强化,犯罪心理结构就得以巩固和恶性膨胀,导致犯罪行为的再次发生、频率增加,或犯罪类型、手段的多样化,犯罪个性的形成,这就是恶性发展。

  本章将以犯罪动机为核心来讨论犯罪心理结构的发展变化。主要分析影响犯罪心理结构发展变化的主体内、外因素,犯罪心理结构的强化和弱化等问题。至于对不同犯罪者类型的研究和对不同动机犯罪心理结构的研究,将在以后有关章节中详细说明。

  第一节犯罪心理结构发展变化的过程和阶段

  犯罪心理结构的发展变化,主要是指犯罪主体在已经形成的犯罪心理的基础上,在犯罪实施过程中和犯罪后,所经历的动机变化、深度变化和心理状态的变化。所谓动机变化,是指犯罪人犯罪动机和需求种类的更迭、重合、转换等变化。所谓深度变化,是指犯罪行为深鹿1〕的加深、加强或淡化、削弱,即犯罪心理结构的强化或弱化。以上两种变化,本章第三、四节将详细予以讨论。所谓心理状态变化,是指犯罪人在犯罪前后、刑事诉讼过程中,以及监禁处遇中心理状态的多样性及其发展变化,将在本书第十四章和第十七章中详细讨论。

  一、犯罪心理结构发展变化的过程

  犯罪心理结构发展变化的过程,从理论上说,应当包括强化与弱化两方面的过程。但是,如果听任其发展,而不加以矫正,一般来说,它是一个不断加深与强化的过程。所以,包括强化与弱化两方面的发展变化,是广义的犯罪心理结构的发展变化;仅仅只有不断加深与强化这一方面的发展变化,则是狭义的犯罪心理结构的发展变化。狭义的犯罪心理的发展变化的过程,主要表现在以犯罪动机为核心的发展变化和人格状况的整体变化两方面。分述如下:

  (一)以犯罪动机为核心的发展变化

  1.从动机到行为的发展变化。动机是行为的直接动因。犯罪动机的形成和发展变化,经历了从犯罪意向、明确而具体的犯罪动机、犯罪决意到犯罪实行几个阶段。由朦胧意向到决意实施犯罪,体现了犯罪心理由潜在到外显、由心理到行为的转化过程。

  2.犯罪动机的多极化趋向。犯罪动机的发展变化有多种形式,如犯罪动机的实现、派生、转移、重合等(我们将在本章第三节讨论),但其基本形式是由单一化到多极化的发展变化。就是说,犯罪人的犯罪欲求是不断扩大和加深的财、色、暴力直至反社会,是相互联系和逐步发展的。譬如,由贪污犯罪动机发展到性犯罪动机,如果所获得的钱财仍然难以满足其享乐欲望,则有可能再发展到诈骗、绑架、抢劫杀人等犯罪动机;或者由性犯罪动机发展到财产犯罪动机;或者由贪婪引起的经济犯罪动机发展到出卖国家机密情报犯罪动机,等等,都体现了犯罪动机和需求种类的变化及其扩大和加深。

  3.动机变化带动其他心理因素变化。动机是需求的直接体现,反映了需求的强度和实现愿望的迫切性。动机的发展变化,又推动着需要、利益、情感、价值观及行为方式、行为习惯等其他心理要素的发展变化。这是由人的个性的整体性和结构性所决定的,即所谓牵一发动全身。同时,也是由动机在人的个性中的特殊地位所决定的。动机理论告诉我们,动机具有反映功能、推动功能、调整功能和监督功能。犯罪动机是犯罪心理中最活跃的成分,犯罪动机的加深或减弱同样能够起到带动其他心理因素发展变化的作用。

  〔1〕犯罪行为深度是指犯罪行为人的生活空间与一定犯罪行为相关联的深度。该学说由曰本学者安倍淳吉提出。他认为,由于年龄阶段不同,期待的社会作用和地位也就不同;与此相适应,行为准则及其容许水平也在发生变化,因此犯罪行为的深度也随着年龄阶段而异。他把犯罪行为的深度分为外行、内行等四个阶段,详见本章第三节。

  (二)人格状况的发展变化

  犯罪心理的固着化和犯罪行为深度的变化,必然会带动行为人整个人格状况的恶化。如果说,在初犯阶段,犯罪心理仅仅是行为人心理生活中的一部分;随着时间的推移和犯罪行为的多次实施,犯罪心理在其个性中的地位和作用不断扩大,常态心理随之减退。最终,犯罪心理结构与其整个人格结构基本上融为一体,产生了犯罪人格,即达到了犯罪心理人格化的程度,这便进人了惯犯和职业犯的阶段。如图所示:

  二、犯罪心理结构发展变化的阶段

  犯罪心理结构的发展变化,从狭义上说,即犯罪心理的恶化。大体上可划分为孕育形成的初始阶段和恶性发展的深化阶段,并可依不同的标准,从不同的角度进行两个阶段的划分:

  (一)从情境与主体的相互关系上划分

  1.被动型:这是受客观情境和诱因的影响,形成犯罪动机而发生犯罪行为的类型。其中包括所谓偶发犯、机会犯、激情犯和在违法犯罪青少年中常见的由于他人胁迫而做出违法行为的受害者型,以及集群行为犯罪等类型。〔1〕

  2.主动型:当主体产生强烈欲望企图进行犯罪时,他便有意识地选择、发现适合自己作案手法的场所和机会,或者积极地控制、改变场所条件,制造犯罪机会,使它适合于自己作案。

  〔1〕集群行为是一种在人们激烈互动中自发发生的、无指导的、无明确目的的、不受正常规范约束的、众多人参与的、具有破坏性的狂热行为。当集群行为触犯刑律时,便构成集群行为犯罪。常见的集群行为犯罪有:足球场的暴力性骚乱、街头的自发骚乱等。

  以上两种类型,实际上是根据在犯罪行为发生过程中,情境与主体意识的相互关系上谁起主导作用来划分的。一般犯罪人都经历了这种由被动型到主动型的阶段性变化。由被动到主动,是犯罪心理结构深化的一个重要标志。

  (二)从主体与社会的关系上划分

  1.因社会化缺陷而犯罪的类型:由于主体社会化程度不足,不能按社会规范处理人际关系中的纠纷,造成对他人的人身伤害或利益侵害而犯罪;或者因社会规范限制了其欲望的满足,加之自我控制机制的缺乏,造成对社会规范的有意违反而发生了犯罪行为。总之,是因为行为人不能按照社会对他的要求行事,最终违反了刑事法律而犯罪。

  2.因反社会态度而犯罪的类型:这类犯罪人不只是社会化的缺陷,而是适应或经历了反社会化过程,接受了反社会文化和犯罪文化的影响,从内心排除了良心的干预,形成了明确的反社会态度,有意识地采取犯罪手段,来达到反社会的目的。

  以上两种类型的不同点在于,前者虽然行为人同社会之间关系不协调,但并未完全对立,只是因一时一事处理不当而造成犯罪;后者则形成了明确的反社会态度,主动地、有意识地违反法律、法规,以犯罪行为与社会相对抗。其中,反社会态度的形成,是犯罪心理深化的另一个重要标志。

  (三)以主体是否形成犯罪动力定型划分

  1.偶发型:犯罪行为的发生,尚处在一时性、间歇性的阶段,并未形成犯罪行为习惯,犯罪技能尚不熟练。

  2.习惯型:由于反复实施犯罪活动,已形成行为习惯,达到犯罪动力定型的程度。也就是说,犯罪人大脑皮层对外界诱因(或刺激)已经形成了作犯罪应答的自动化、习惯化的反应系统。当特定剌激出现时,犯罪人便产生习惯性的从犯罪心理到犯罪行为的不可抑制的连锁反应。如盗窃犯在他人财物漏白、疏于防范时,首先想到的便是偷,即使经过改造有悔罪表现的一些盗窃惯犯,仍难以克服犯罪行为习惯。一般说,惯犯、累犯的犯罪动力定型比较稳固,犯罪技能较为熟练。

  由上述可知,是否形成犯罪行为的自动反应系统,是犯罪心理深化的又一个重要标志。

  (四)以犯罪活动在主体生活中的地位来划分

  1.业余型:行为人有正当职业和生活来源,犯罪行为系偶尔为之,作为对正常生活的补充。

  2.职业型:行为人无正当职业和生活来源,以犯罪收人为生;或者虽有正当职业和收人作掩护,但犯罪收入在其全部收人中所占比重较大,超过正

  当职业收人。

  是否以犯罪为业,是犯罪心理深化更为显著的重要标志。

  综合上述可知,犯罪心理孕育形成的初始阶段为:被动型、因社会化缺陷的犯罪型、偁发型与业余型;犯罪心理恶性发展的深化阶段为:主动型、反社会态度犯罪型、习惯型与职业型。

  第二节影响犯罪心理结构发展变化的因素

  犯罪心理结构的发展变化,不是来自天賦观念的驱使,不是来自头脑本身的变化,而是主体内外诸种因素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的结果。主体内外的积极因素可以使犯罪心理结构弱化,主体内外的消极因素将使犯罪心理结构强化。

  一、主体外因素

  主体外因素即犯罪主体之外的各种刺激和情境。

  (一)外界积极因素

  1.惩罚的正面效应。按照强化理论,如果一种行为经常伴随着抑制其增强的负强化物出现,行为主体感受到该行为带来的痛苦体验超过愉快体验,则该行为必然呈现负强化(削弱)状态。犯罪行为是危害社会、触犯刑律、应受惩罚的行为,它的发生就意味着一旦被揭露,必然要受到刑罚惩罚。就多数犯罪人而言,当他们萌发犯罪动机的时候,就已经意识到他们面临的是一场赌博,所施行的是一种为社会所禁止的行为,既有可能获取一时利益,又面临着被逮捕、判刑的可能,犯罪人必然要在这两者之间进行权衡抉择。当获利动机与侥幸心理占上风时,就会产生犯罪决意和实施犯罪行为;当获利动机较弱而畏惧刑罚惩罚时,犯罪心理结构便受到抑制和削弱。当然,刑罚惩罚的正面效应取决于刑罚实施的准确性、及时性与合理性(罪刑相当,符合法律规定)。一般来说,刑罚惩罚的力度应大于犯罪者获利的程度,而且保证多数犯罪人不至于漏网,才能收到应有的威慑效应。如果犯罪行为的侦破率低,刑罚运用不当(或不及时,或畸轻畸重),其负面效应也不能忽视。

  2.教育与综合治理。单纯依靠刑罚惩罚,并不能收到预期效果。因为人毕竟不是心理学实验室中被实验的动物,只依靠负强化刺激物便可抑制其行为。人有着意识倾向性与主观能动性,必须在发挥刑罚威慑作用的同时,结合进行法制、道德教育,改变犯罪人的错误认知,矫正其消极情感,削弱其犯罪意志,才能有效地抑制其犯罪心理。同时,还要认识到,教育也不是万能的,单靠说服教育,缺少必要的环境和条件保证是不够的。所以,应当在对违法犯罪者(主要是违法犯罪青少年)实行有效矫正、辅导的同时,做好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如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建设,净化社会风气,使犯罪人生活在良好的大社会环境与气氛中;实行对刑满释放人员、解除劳动教养人员不歧视、给出路的政策,使之落到实处;为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拓宽就业门路,帮助他们发挥一技之长,妥善安置就业等。只有各种力量齐抓共管多种措施并举,才能收到应有的效果。

  3.情境变化。犯罪行为有着复杂的社会、外在原因,但直接的原因是犯罪人生活在其中的小环境因素与情境因素的影响。家庭、学校(单位)、亲友的耐心规劝教育,给以更多的关怀、爱护,使犯罪人获得必要的经济条件和收入,建立稳定的婚姻关系,改善犯罪人家庭、学校、工作单位的气氛和条件,改善和优化生活环境,切断犯罪人与犯罪集团及团伙成员之间的联系等,对抑制犯罪心理是必不可少的。

  上述种种因素和条件,都推动着犯罪人放弃继续作恶的念头,使他们洗心革面,重新做人。在其动机斗争中,如果反对作案的动机占据优势,则其犯罪心理结构就会向良性转化,终止犯罪活动,乃至逐渐建立起新的个性心理结构和良好的心理品质。

  (二)外界其他影响因素

  1.犯罪机遇和现场条件的变化。犯罪人蓄意作案,但来到现场后,发现巳错过犯罪机遇。原来估计放在某处的现金、物品已经转移,或者原来疏于防范的薄弱环节已经加强警戒或加固安全措施,致使犯罪人无从下手,被迫暂时放弃犯罪动机。如果犯罪机遇、现场条件变得比事先估计的更为有利,则有可能加强犯罪动机或产生新的犯罪动机。

  2.犯罪目标或侵害对象的变化。包括犯罪目标、侵害对象的消失,事主的瞀觉等,对犯罪动机会起暂时的遏止作用。如果犯罪动机过于强劲,原有侵害对象虽然消失,却出现了新的侵害对象,则有可能迁怒无辜,或因判断失误,造成间接故意犯罪。

  3.被害人的态度。被害人采取的态度对犯罪动机有时也会产生重要的影响。如果被害人态度坚定,坚持反抗,有可能迫使犯罪人心慌意乱、放弃作案;也可能因犯罪人态度顽固,事主的反抗,导致其犯罪动机恶化,遂用暴力残害对方。如果被害人态度怯懦、忍气吞声、逆来顺受,将助长犯罪人的嚣张气焰,使其在犯罪得逞后,又产生新的犯罪动机,进一步加害对方。

  4.共同犯罪人的影响。两人或两人以上的共同犯罪,在其实施过程中,如果同案人态度发生变化,中途退出现场,将不同程度地影响其他成员的作案心理,削弱其犯罪动机。如果同案人态度凶残,实施新的犯罪,同样会对其他成员的犯罪动机产生恶化影响。如共同犯罪人实施抢劫后,为首者对被害人又凌辱强奸,则有可能造成多人轮奸的恶性案件。在盗窃、殴斗、淫乱犯罪团伙中,惯犯的传习教唆,会对其他团伙成员的犯罪心理产生十分恶劣的影响。

  5.惩罚的负效应。毫无疑问,对犯罪行为的揭露和惩罚,将会对其犯罪心理发生抑制作用。但是,一味地使用重刑,不断地扩大打击范围和増加刑罚的严厉程度,也将使许多犯罪人产生逆反心理,提高对刑罚的耐受阈限,甚至出现不畏惧刑罚的反应,即犯罪人不顾及刑罚的严厉,仍然坚持作案,甚至作性质更为严重的大案、要案。醬如犯罪分子在过于严厉的惩罚下认为,杀死一个人判死刑,不如多杀几个人。刑罚的负效应,还表现在罪犯服刑期间的相互感染、传习教唆上。所以,在有些时候,如果教育改造的力度不够,执行刑罚的过程,也会使犯罪心理结构更趋恶化。

  外部因素的刺激,将引起个体的行为反应。至于引起何种行为反应,须先促成某种行为动机,而个体行为动机的形成,往往同个体内在的心理状况有关。所以,要搞淸主体外因素如何引发犯罪心理结构的发展变化,必须同时研究主体内部的心理因素。

  二、主体因素

  制约与影响犯罪人心理结构发展变化的内在因素很多,主要来源于其内部主导性需要所产生的驱动力,同时也与其个性特征以及生理因素有关。

  (一)个性心理结构中的积极因素

  1.良知与罪责感的萌发。主要是:在犯罪人个性结构中,良知尚未泯灭,某些道德观念尚未丧失,虽然个人非法欲望居优势地位,但对荣誉、前途仍有一定程度的重视,对家庭荣辱、兴衰并非全然不顾;本人有一定的上进心和某些有益兴趣,或者有一技之长;犯罪后时而出现罪责感和负疚感,即对所犯罪行产生一种自我谴责的情感,等等。所有这些,都对犯罪心理起抑制作用。

  2.需要的转换、满足与代偿。犯罪人需要结构的偏倾与不合理,是产生犯罪动机的直接动因。应当帮助和引导犯罪人对其需要结构予以改造,实行吐故纳新。除了适当满足他们基本的生理需要与社会需要外,还要注意运用新的适合于社会道德和法律规范的需要,来取代其原有的畸形需要,实行需要的转换、满足与代偿。如对于违法犯罪青少年,要用参加正当文体活动的髙尚情趣取代沉溺于违法犯罪生活的低级情趣,用学习文化科学知识的需要取代传看黄色书刊的需要,用健康的审美需要取代歪曲的颓废的审美需要,用参加生产竞赛的集体荣誉感取代打架斗殴、称王称霸的欲求,等等。

  3.条件限制。包括生理条件限制、心理条件限制和强制性条件限制,达到对违法犯罪非不为也,实不能也的程度,如犯罪人体弱多病或年老体衰,无力作案;犯罪人对作案成功缺乏信心,畏惧刑罚惩罚;犯罪人受到禁锢

  限制,无法接近作案目标或缺少作案工具等。条件限制,在一定程度上也会促使犯罪心理结构弱化。

  (二)主体其他影响因素

  1.需要。需要是个体内部缺乏某种东西所引起的身心方面的不平衢状态。因其缺乏的程度与主观感受的不同而决定需要和动机的强度。如严重的饥渴状态引起强烈的饮食动机,较强的性的欲求引起较强的配偶交合的动机,一般的物质需要引起一般的财物动机,等等。犯罪人在实施犯罪过程中动机的发展变化,首先同主体的需要及其强度有关。如果主体某方面的欲求强劲而不可得,个体社会化又存在着严重的缺陷,就会不惜冲破道德、法律的约束,决意实施犯罪。如果某方面的欲求减弱,反对动机增强,就会中止犯罪或完全停止犯罪活动。

  2.情绪。多数情况下,不安、嫉妒、恐惧、愤怒等消极情绪,将会加速犯罪动机的形成和滋生。有时,某种强烈的情绪感受也有可能引起反对动机,从而抑止犯罪的实施。例如,在实施犯罪过程中,由于对犯罪后果产生恐惧或由于对被害人产生同情、怜悯,而骤然中止犯罪行为。这表明情绪、情感对犯罪动机发展变化的影响。

  3.认识。犯罪人在认识上的偏倾,易引起犯罪动机的恶化和产生新的犯罪动机。如,某人与主管领导之间发生矛盾,在向上级反映或向有关部门控告无人重视的情况下,自认为社会对他不公,产生在公共场合制造恶性事件向社会报复的犯罪动机。某青年与人斗殴,原来只打算教训一下对方,不料对方不服,该青年认为这是藐视他,顿生恶念,抽刀将其杀害。

  4.意志。人的意志活动不仅有强弱之分,还有正确意志与错误意志的区别。行为人在正确方向上的控制力薄弱,错误方向上的控制力畸形发展,将会进一步加强犯罪动机,促成犯罪动机的恶性转化,敢冒风险,不计后果。例如,某高中学生厌恶学习,经常逃学,显示出意志薄弱,无法自控;但在团伙唆使下,竟以自伤、自残来显示其英雄气概,在与他人殴斗中,敢于下手,残害对方。也有些犯罪人,在作案过程中,出现犯罪意志动摇而中止作案。

  5.犯罪经验。有无犯罪经验,犯罪经验的多少、深浅以及个人犯罪史上成功与失败的概率,都会制约着犯罪人犯罪动机的变化和发展。犯罪经验丰富者,在犯罪现场应变能力强,往往做出有利于己的犯罪抉择,连续实施犯罪行为。缺少犯罪经验的人易于惊慌失措,放弃作案动机,或者为了保护自己,做出鲁莽的恶性犯罪选择,如盗窃犯在夺路而逃时杀人,因其缺少犯罪经验,又难免在现场留下踪迹。

  6.犯罪习惯。某种犯罪习惯一旦形成,便成为一种癖好和需要。如有些盗窃恶习很深的作案人,往往出现一种游离于财物动机之外的为偷而

  偷的自动化反应倾向,他们在盗窃得手后,有特殊的欣快感、愉悦感。犯罪习惯形成后,一遇犯罪机会,往往无须经过动机斗争,便产生新的作案动机。即使经过教育,在认识方面有了提髙,恶习一时也难以改正,并且极易出现反复。

  7.犯罪模仿。在青少年犯罪者中,由于其年龄特征,较普遍地出现对坏榜样的模仿和认同现象。这种模仿和认同,能强化犯罪心理结构,加速新的犯罪动机的产生。比如在团伙犯罪中,首犯或骨干分子的行为,往往成为一般成员模仿的榜样。当他们表现出凶狠残暴,或实施新的犯罪行为时,由于模仿的作用,也会使得一般成员凶狠残暴和实施新的犯罪行为。

  8.犯罪准备。犯罪人犯罪动机的发展变化,有时还与其犯罪准备状况有关。比如在犯罪过程中忽然发现缺少犯罪工具或犯罪工具不适用,又无替代办法,会导致犯罪动机的钝化,引起犯罪行为中止,或者向新的犯罪动机转移。有些犯罪人事先对意外情况估计不足,对可能的退路、藏身处等未作考虑,一旦遇到意外,易于惊慌失措,并可能将情境矛盾推向尖锐化,促使犯罪动机的恶化。

  9.生理状况。犯罪人在实施犯罪行动时,疾病突发、难以支持或精神恍惚,无法集中注意力,不得不暂时放弃犯罪动机。或者因行为失误而受伤,疼痛难忍,不得不停止作案。随着犯罪人年龄的变化,带来生理状况的变化,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犯罪动机和犯罪行为的变化。例如,青少年性器官成熟后,特别是性欲冲动性较强的时期,如果道德、法制观念欠缺,在一定情境下易于产生性犯罪动机。而随着年龄老化,原有的性犯罪动机,或抢劫、斗殴等犯罪动机,都会逐渐消退或转移为其他方面力所能及的犯罪动机。

  以上所列,是犯罪人内在因素的各个侧面,均对犯罪心理结构的发展变化产生一定影响。然而,从总体上看,犯罪人犯罪心理结构(尤其是犯罪动机)的变化,主要取决于其个性心理缺陷的严重程度。如是否形成反社会心理倾向、极端自私的价值定向,是否坚持顽固的犯罪态度等,其中,犯罪人犯罪动机的良性或恶性变化,是最主要的内在因素。

  第三节犯罪心理结构的强化

  犯罪心理结构的强化是指犯罪心理形成后恶性发展的过程,也就是犯罪心理定型化、个性化、多方向化的过程,是从初犯到惯犯、职业犯的变化过程。犯罪心理形成之后,经过实施犯罪活动,获得犯罪体验,并亲身经历隐蔽作案或流窜作案的犯罪生涯,一般情况下,其犯罪心理结构将不断得到巩固和加强,如果得不到切实有效的控制,这种过程就会继续发展,日益强化。

  一、犯罪心理结构强化的机制

  (一)外界不良诱因是犯罪心理结构强化的条件

  外界不良诱因具有广泛的内容,包括被害人一方的刺激,同伙的拉拢、胁迫、教唆,各种有利于犯罪的条件、机遇,以及外界容易诱发犯罪的各种社会消极因素等等,都为犯罪心理结构的强化提供了条件。由于不良诱因的反复刺激,使主体原有的不良心理因素进一步恶变,如反社会意识的强化,错误的认识和不良情绪状态(仇恨、报复、嫉妒心理、消极激情)的产生,侥幸冒险心理增强,不良欲求恶性膨胀,自我意识水平降低等,同时,主体因此而产生心理紧张和焦虑,使其主观心理状态与外界客观环境产生了严重的不平衡状态。此时,如果主体不能以合法的途径和手段满足其强烈欲求,解除心理紧张与焦虑,就会产生犯罪动机,遇有机会便会外化为犯罪行为。

  (二)社会强化作用

  社会对某种个体行为给予赞许、肯定或奖赏的过程就是社会强化。其结果是使个体的工具性反应倾向〔1^得到加强,也就是使个体学会、保持某种行为方式或形成某种习惯。来自个体外部的社会强化,使违法犯罪的行为方式或行为倾向得以保持下去,个体之所以继续进行违法犯罪行为,就是外部强化、替代强化2〕和自我强化的结果。这种社会强化即个体通过违法犯罪活动得到周围人的关注,获得地位升迁,摆脱不快感受等。尤其是初次的违法犯罪行为之后得到的社会强化,会促使个人继续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同时也会加剧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决心和危害的程度。

  (三)违法犯罪活动产生愉快的内心体验

  大多数故意犯罪行为是一种获利行为,它能使犯罪人通过非法手段获取财物、宣泄性欲,或者释放被压抑的情绪,满足某种畸形的精神需要。在犯罪得逞后,犯罪人不仅获得了实际利益,而且获得了欲望满足后被称为犯罪体验的愉悦感。它是犯罪人通过实施犯罪行为所产生的一种特殊的情绪体验和留下的心理痕迹。对主体的认识、情感、意志、人格等方面均产生很大的消极影响,使犯罪行为得到强化。当然,有些犯罪行为(如过失犯罪)并不能使主体获利,有些犯罪行为受到挫折后还会产生不愉快的体验,即使获

  〔1]工具性反应倾向又称工具性条件反射,由美国心理学家E.L.桑代克首次提出,他首创了迷笼、迷箱等实验装置,把白鼠、猫等动物放在控制的环境中进行学习实验。发现:只要一个特定的反应跟着一个强化,就能增强反应重复的概率。在这种反应的过程中,有机体的行为作为获得奖赏或逃避惩罚的手段或工具,故称为工具性条件反射。它是有机体在后天生活过程中经学习而形成的一种反应形式。

  〔2〕替代强化是替代反应的结果,是指学习者受到榜样行为的暗示而表现出一种与榜样行为相似的反应。这种反应不是通过自己的行为训练所习得,而是通过观察榜样的行为过程得到的。多次的替代反应就会起到强化的行为结果。

  利的犯罪行为,对某些初犯者来说,也将产生负疚感、罪责感,在这种情况下,将会对犯罪心理结构产生负强化影响。但这只是次要的一面。多数犯罪行为将产生正强化影响,是犯罪体验的主要方面。这种由于实施犯罪行为,产生愉快的内心体验,对犯罪者人格的反馈影响是不容忽视的。

  (四)犯罪动机外化为行为是犯罪心理结构强化的结果

  犯罪心理结构强化之后,仍然有待于外界刺激因素的引爆,才会产生犯罪行为。此时,只要有适当的机遇(被害对象的出现和防卫系统的削弱),就会迅速地将犯罪动机外化为犯罪行为。而当机遇尚未出现时,有些犯罪人还会通过意志努力,去寻求和制造这种机遇,以求犯罪目的的实现。

  有些突发性或激情性犯罪人,其犯罪动机的萌发或犯罪行为的发生似乎带有偶然性。其实,其不良性格及其他消极心理因素早就深藏在心中。当外界情况发生突变时,其内部心理因素瞬间得到强化,弥漫着适合进行犯罪活动的心理状态,以致立刻爆发犯罪行为。一般说来,突发性、激情性犯罪人强化的结构并不牢固,离开了一定的情绪状态,便会迅速弱化。

  二、犯罪心理结构强化的特征

  (一)犯罪动机的变化

  1.影响犯罪动机变化的条件。犯罪动机确立后,在犯罪预备阶段,以及在实施犯罪过程中,往往出现各种意想不到的复杂情况,引起犯罪动机的发展变化,这种变化除主体内外因素的作用外,最主要的是由动机冲突引起的。所谓动机冲突,是指在动机形成过程中或动机形成后,主体所面临的矛盾斗争和选择。人之所以存在着动机冲突,是因为个体在现实生活中总是同时存在着许多动机。这些动机既有相互联系和推动的一面,也有彼此发生矛盾、相互制约的一面,从而构成个体多层次、复杂而多样的动机体系。一种主导动机的出现,往往是经过不同性质的动机斗争、冲突,才得以确立;而在主导动机实施过程中,又往往因新的情况出现,而产生新的动机冲突和斗争。

  犯罪行为既是为犯罪人取得某种非法利益的行为,又是应受刑罚惩罚的行为,所以,实施犯罪行为与否,往往要经过主体权衡利弊的动机斗争和克服反对动机(道德、法制感等)的动机冲突。同时,在实施犯罪过程中,由于遇到新的情况,又难免引起新的动机冲突。

  犯罪人动机冲突的主要形式是:

  (1)双趋冲突。所谓双趋冲突是指个体在有目的的活动中同时存在着两个并列的目标,而且两个目标对其具有同样的吸引力,引起同样强度的动机。当个人因条件限制无法兼得时,往往产生一种两个并存的目标难作取舍的矛盾冲突心境。就犯罪人而言,其双趋冲突主要有三种情况:①良知冲突:即在犯罪人头脑中残存的道德与法制观念对犯罪动机的遏制。一方面,|不甘心堕落,要做一个有道德的守法者;另一方面,又为强大的利欲所驱动。

  |两者斗争的结果,虽然犯罪动机占了上风,但不等于良知泯灭。在实施犯罪|过程中,也可能因出现某种情境,勾起残存的良知,引起新的动机冲突,而无|法继续实施犯罪。如某人蓄意杀害他的仇人,当夜深潜人室内举刀砍向被!害人时,发现被害人(妇女)正搂着幼子熟睡,他猛然产生怜悯与同情之心,

  |念及幼子不能无母,而中止犯罪。②角色冲突:在经济犯罪案件中,许多作i案人都身居要职,握有一定权力。一方面是号称公正廉洁的国家公务员或I企业领导人,另一方面又进行犯罪勾当。合法权位与非法利益,都对他具有|强大的吸引力。然而,如果蓄意犯罪,便有可能丧失权位,沦为阶下囚,故处!于两难选择之中。③利益冲突:某人在人室抢劫过程中,发现家庭主妇美貌i异常,勾起凌辱之心,然而,因时间和条件所限,不可能同时达到目的。通过动机冲突,最后决定抢走财物,将主妇杀害灭口。

  (2)双避冲突。双避冲突是指同时有两个目标对于个人具有威胁性,虽然都想回避,但由于利益趋动等原因,个人只能接受其一才能避免另一,在抉择时便会遇到双避冲突的心理困扰。就犯罪人来说,双避冲突主要有两种情况:①实施犯罪时的双避冲突:盗窃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时突然遇到值班人员,如果俯首就擒,势必受到刑罚惩罚;如果打伤或杀害值班人,固然可以脱身却有违盗窃财物的初衷,并有沦为杀人犯受到更严厉惩罚的可能。但为了急于脱身,一时顾不了那么许多,在值班人员紧追不舍的情况下,仓促决定操起铁棍将值班人击倒后逃窜。②作案后的双避冲突:犯罪人作案后遭到通缉,公安机关限令其在一定期限内投案自首。如果拒不归案,有朝一日被捕后势必受到严惩;如果投案自首,虽然可以减轻刑罚,仍免不了身陷囹圄。在家人的劝说下,终于决定投案自首以求从轻发落。

  (3)趋避冲突。这是又一种动机冲突的情境。在这种情境下,个体对同一目标同时具有趋近与躲避两种动机,形成所谓既好之又恶之,既趋之又避之的矛盾心理。由于犯罪行为对行为人来说,既有获利又有受到刑罚惩罚的两重性,任何犯罪动机的产生,都不可能是单纯的双趋冲突或双避冲突,实际上是两者兼有之的趋避冲突。因此,趋避冲突在犯罪前、犯罪实施过程中和犯罪后都存在。由于趋避冲突有着进退两难的困扰,所以最难于决断。其最后决断需通过权衡利弊后才能下定决心。但是,这种权衡利弊并非完全依客观情势决定,何者有利何者有弊,往往受一种主观的感受所驱使。就犯罪人而言,正因为他们存在着较为突出的侥幸心理,自以为可以获利而又能够逃避惩罚,所以做出犯罪选择;或者在心理困扰时做出孤注一掷的冒险决断,铤而走险。

  (4)多重趋避冲突。事实上,犯罪人在做出犯罪与否的抉择时,都不是碰到单一的趋避冲突,而是多种趋避冲突并存。例如,想获得非法利益,又惧怕事情败露受到刑罚惩罚;想从事犯罪活动,良心谴责又挥之不去;想铤而走险,既受到巨大的利益驱动,自认为不会暴露,又疑神疑鬼、求神问卜、以保平安等,都表现出趋避冲突的多重性与复杂性。

  无论是双趋冲突、双避冲突还是趋避冲突,都是犯罪人动机冲突的重要表现形式,推动着犯罪动机的发展变化。至于犯罪人究竟做出何种抉择,还要受到存在于主体自身的内在因素与存在于主体周围的外部环境和条件因素的影响。这些因素的影响,我们已在上一节进行了讨论,不再赞述。

  2.犯罪动机强化的形式。按原先形成的主导犯罪动机,经过犯罪预备和实施,动机的强化不外乎以下三种情况:①同一动机的强化;②一种动机转变为另一种犯罪动机;③单一犯罪动机发展为多种犯罪动机。其主要形式有:

  (1)动机的实现。又称犯罪动机既遂。即在犯罪过程中,按原有犯罪动机,实现了预定的犯罪计划,达到了犯罪目的,以完成犯罪活动而告终。这时,犯罪动机因犯罪目的实现、欲望得到满足而暂告消失或弱化。比如,伤害犯因残害对方肢体的目的已达到,其报复动机消失;强奸犯因淫乐目的达到,性欲犯罪动机暂时消失,需要一段时间才能恢复;贪污犯因侵吞到手一笔巨额公款,财物动机暂告弱化。这是犯罪动机实施过程中最常见的一种情形。

  (2)动机的派生。是指在实施某一犯罪行为的过程中,遇到了新的刺激和情境,萌生出与原犯罪动机有关联的新的犯罪动机。例如,盗窃犯潜入仓库行窃,原来只打算盗窃物资,恰巧碰到一对男女通奸,随即冒充公安人员对其进行敲诈。此时,获取财物的意图未变,不过由盗窃动机派生为敲诈动机。又如,出于抗御公安机关侦査破案的考虑,某犯罪分子找同案犯订立攻守同盟,但发现对方有意自首,遂将其骗至隐秘处,杀人灭口。这时,掩盖其罪行的意图未变,不过由串供动机派生出杀人动机。

  (3)动机的转移。是指由一种犯罪动机转化为另一种新的犯罪动机。动机的转移与动机的派生稍有不同。动机的派生,是指前后两种犯罪动机是出于同一犯罪目的,两种动机之间有着内在的联系。而动机的转移,是指前后两种犯罪动机不属同一犯罪目的,两种动机之向并无必然的内在联系。动机的转移,又可分为两种情况:①动机的替代:即用一种新的犯罪动机替代原有的犯罪动机。例如,某人对本单位的某领导人严重不满,在矛盾激化的情况下,先是打算对该领导人实行报复,伤害其人身,产生了伤害动机;后因主客观情况的变化,放弃了伤害动机,企图通过制造爆炸、车祸等事端,发泄内心愤懑,扩大消极影响,于是产生了报复社会动机,也就是用报复社会动机替代伤害某人的动机。又如,某人用行贿手段企图达到升迁职务的政治目的未得逞,改而产生贪污犯罪动机,企图捞取实惠,即用经济犯罪动机

  替代非法的政治动机。②动机的扩大:即由单一犯罪动机转化为多种犯罪动机。如盗窃犯入室行窃过程中,发现室内只有一名年轻女子熟睡。在窃取财物后,又萌生强奸动机。当遭到被害人反抗时,又产生杀害对方以灭口的动机。为掩盖罪行,随即产生焚尸灭迹的纵火动机。在实施同一犯罪案件的过程中,动机的扩大,由第一动机迅速转移到第二动机、第三动机、第四动机,往往是犯罪严重程度的急剧发展。在多数情况下,动机的扩大是一个缓慢发展的过程。例如,在多次犯罪后,由盗窃动机扩大到淫乱动机,又发展到争风吃醋的寻辨斗殴动机等,是许多青少年违法犯罪人由单一犯罪向复合犯罪类型发展的恶化趋势的反映。

  (4)动机的重合。犯罪动机的重合是犯罪动机发展变化过程中一种比较特殊的现象。即前后两种(或两种以上)犯罪,其犯罪性质、犯罪目的、犯罪方式均截然不同,但犯罪动机却重合不变。如某青年女职员,先是贪污公款,属财物犯罪动机;又在下班后参与酒吧的色情服务捞取钱财,被公安机关在扫黄行动中予以制裁;再后又协助某境外情报机关窃取国家机密,贩卖情报,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先后几种犯罪各异,但犯罪动机同出一嫌,皆是为财,故称为犯罪动机的重合。

  (二)犯罪心理结构强化的特征

  个体犯罪心理结构形成并经历了犯罪活动之后,如果得不到切实有效的控制和矫正,一般情况下,它将继续发展,日益强化。在这种强化过程中,显示出以下几种特征:

  1.犯罪自觉性和主动性增强。由情境诱发犯罪,他人教唆或同伙胁迫犯罪,转而成为自觉寻求机会、制造机会犯罪,主动策划犯罪,乃至有计划、有组织地去犯罪。随着犯罪自觉性、主动性的增强,犯罪的频率也就增加,对社会的危害性更大,由业余的、偶发式的犯罪发展到职业的、经常性的犯罪。

  2.非法欲望更为强烈。初犯时,某些不良的个人欲望往往是由客观刺激或他人教唆引起,带有一定的情境性。可是,经过多次犯罪活动,获得了快慰和成功的体验后,对其欲望起了强化作用。随着犯罪频率的增加,他们的非法欲望也逐步增强。有些经济犯罪分子,一开始收贿1000元还脸红心跳,随着犯罪次数增多,不义之财的增长,贪婪之心也急剧膨胀,发展到主动索贿而不以为耻、满不在乎。于是形成恶性循环,即犯罪带来的满足和享受进一步刺激和发展了原来的欲望,增强的非法欲望又进一步加强了犯罪的动机,导致频频进行犯罪活动,反复实施犯罪行为。

  3.具有一定的犯罪经验。经过屡次犯罪活动积累了作案经验,提高了作案技巧和逃避侦查的能力,在选择动机、确定目的、采取手段、分析条件、设想可能产生的情境变化与对策,以及作案后逃逸、销赃、毁灭罪证等方面,变得更为老练、狡诈,更会伪装、欺骗。

  4.犯罪活动向多方向性发展。即从单一犯罪发展为多方面犯罪。这是犯罪心理结构恶性发展的一个重要标志。如有的犯罪人原先只是偷窃,以后又发展为流氓和抢劫等。由于犯罪活动的多方向性发展,造成对社会和他人利益更大的危害。

  5.反社会心理形成和巩固。不少犯罪人初次犯罪时只是为了满足个人某种需求而产生了犯罪动机,经过多次违法犯罪,受到社会舆论的谴责和司法机关的惩处,他们逐渐意识到自己已经处于同社会对立的地位,因而反社会心理逐渐形成,日趋巩固,破坏性也就更大。

  6.犯罪观念进一步确立。如果说初次犯罪时行为人有些忐忑不安,时而受到良心谴责,感到心虚气短。随着犯罪次数的增多,动机斗争逐渐减少和削弱,犯罪意识、犯罪观念开始形成和确立,犯罪态度渐趋巩固。犯罪观念的核心是犯罪有理论,即在其观念中把犯罪视为一种合理的行为。常见的犯罪有理论有:①把犯罪说成是一种社会分工,甚至是必不可少的平衡器、制动阀。②自命为正义的化身,社会公平的追求者。③把犯罪说成是社会所迫,不得巳而为之。④把自己的犯罪说成是小巫见大巫,比起贪官污吏算不了什么,认为司法机关追查是少见多怪。⑤把自己的犯罪归咎于他人,说成是由某种刺激、诱惑引起。

  7.形成犯罪人格。通过多次犯罪,使他们的犯罪心理结构渐趋强化,其个性与犯罪活动之间的联系日益巩固,形成了犯罪人格,犯罪的行为习惯达到动力定型的程度,难以分化和消退。

  (三)犯罪心理结构强化的阶段

  根据我国司法实践中的大量案例,对犯罪心理结构恶性发展的深化阶段所显示出来的不同特征进行研究,可以将其细分为三个具体的阶段:

  1.定型化阶段。犯罪心理结构通过反复进行犯罪活动得到强化,犯罪行为已不再是偶尔进行的情境性活动,而是相对稳定、巩固的自觉行为,成为其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个部分。犯罪意识定型化、犯罪方向定型化、犯罪行为定型化,是其显著特征。这是犯罪心理结构强化与恶性发展的第一阶段。

  2.个性化阶段。经过定型化阶段,不仅犯罪心理结构中各要素继续得到强化,而且各种消极心理因素支配犯罪行为的心理组合更为协调和巩固,心理冲突越来越少乃至消失,犯罪心理结构功能上的统一性和整体性得到充分发挥,由人格的一个部分逐渐成为其个性心理结构的主导方面,形成鲜明的犯罪人格。或者说,这就是主体的个性心理结构逐渐被犯罪心理结构吞噬、取代和同化的过程。牢固的反社会意识、畸变的需要结构、典型的犯罪性格,以及犯罪行为的习惯性、连续性、类似性、狡诈性、残忍性,是犯罪心理结构个性化阶段的显著特征。这是犯罪心理结构强化与恶性发展的第二阶段。

  3.职业化阶段。在此阶段,犯罪行为已经不是其生活的一部分或生活的表征,而成为生活的基本内容和生活的意义。行为人以犯罪收人作为其生活的主要来源;按照犯罪利益的需要,选择犯罪内容和犯罪方式,犯罪行为向多元方向发展;组成犯罪集团,有严密的组织分工,形成黑社会组织或具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集团;集团成员一般有公开职业作掩护。这是犯罪心理结构强化与恶性发展的第三阶段。

  (四)犯罪心理结构强化的理论

  1.犯罪行为深度理论。安倍淳吉(1955)提出了犯罪行为深度理论。他把犯罪行为深度分成四个阶段,从第I犯罪行为深度到第IV犯罪行为深度,标志着犯罪心理结构的日趋强化和犯罪行为习惯的加深,揭示了由初犯到惯犯、职业犯的一般发展过程,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1〕这四个阶段是:

  (1)第I犯罪行为深度(纯业余阶段):这一阶段的违法犯罪活动发生在家庭、学校、朋友、近邻等监护领域之中,不具备内行的违法犯罪技术,尚未接近内行的违法犯罪者。

  (2)第n犯罪行为深度(非专业性阶段):这一阶段的违法犯罪活动已超越了监护领域,向四周扩大,有独立的犯罪意识,一般尚未与职业犯罪者作有组织的结合,违法犯罪技术也未达到专业化的程度,仍处在由业余性向专业性过渡的阶段。

  (3)第III犯罪行为深度(半职业阶段):这一阶段是职业违法犯罪的边缘。违法犯罪者企图依靠犯罪行为来维持自己和家庭的生活。已经从被监护的地位分离出来,与内行犯罪者有明确的人事关系,或从属于某个集团,处于犯罪组织的外围。开始学习传统的犯罪手法,犯罪手段渐趋专门化,是职业性犯罪的后补。

  (4)第IV犯罪行为深度(纯职业阶段):这一阶段违法犯罪行为已经职业化,多数人成为犯罪组织的正式成员,其手法高明,达到专家水平。这种人表面上有工作,装着社会化程度较高的样子,用来保护自己。

  2.犯罪生活曲线理论。吉益脩夫(1899~1974)于1956年对在监狱服刑的383名累犯者的犯罪经历进行了概括性分析,提出了犯罪生活曲线理论。他根据犯罪初发年龄、犯罪方向、再犯及其间隔时间三种标志组合成个人犯罪生活曲线。〔2〕

  标志1:初次犯罪年龄。以25岁为界,区别为早发犯和迟发犯。未满25岁初次犯罪者为早发型,25岁以后初次犯罪者为迟发型。

  标志2:犯罪的方向。先把罪犯分为财产犯、暴力犯、风化犯、破坏犯、潜逃犯五种犯罪类型,根据其犯罪方向再进一步分为单一方向反复进行同一犯罪;同种方向在同一类型犯罪中反复进行两个以上罪名的犯罪;异种方向跨两个种类的反复犯罪;多种方向跨两个以上种类的反复犯罪,共四种犯罪方向型。

  标志3:再次犯罪及其间隔时间。根据犯罪者释放后再次犯罪的情况,设立了4种类型,即释放后至重新犯罪间隔未满两年半者为持续型,两年半以上未满5年者为弛缓型,5年以上者为间歇型,释放后不再犯罪者为停止型。

  以上三种标志的不同组合,对各种不同的犯罪经历均可囊括无遗,但是实际的累犯者可归纳为以下六种类型:①早发单一方向持续型;②早发同种方向持续型;③早发多种方向持续型;④迟发单一方向持续型;⑤迟发异种方向弛缓型;⑥迟发单一方向停止型。从中可看出犯罪心理结构强化的轨迹及其弱化、停止的年龄特点。

  兹选取其中两种类型绘制个人犯罪生活曲线,如图所示:

  说明:上图曲线的山峰部分,表示人狱服刑时间,山谷部分表示自出狱后到再次被捕判刑的社会生活时间。

  吉益脩夫运用自己提出的犯罪生活曲线的研究方法,对累犯进行了广泛的研究,发现:财产犯中持续型的多,风化犯和暴力犯中间歌型的多,早发多种方向持续型的犯罪者中人格障碍者多,单一方向的犯罪者中单纯的意志薄弱者和精神发育不全者多,欺诈累犯中迟发性习惯犯多,女性累犯中迟发犯多。

  第四节犯罪心理结构的弱化

  与犯罪心理强化相对应,犯罪心理结构的弱化,也有相应的动因和机制。

  一、犯罪心理结构弱化的概念和机制

  (一)犯罪心理结构弱化的概念及动因

  犯罪心理结构的弱化是指犯罪心理结构形成后,由于受到内外因素的刺激和影响,由显著的变动状态转为相对静止的状态,或者由较强活动变为较弱活动的渐进过程。犯罪心理结构的弱化是犯罪心理良性转化的前提和基础,其结果可能是犯罪心理结构的暂时性抑制,也可能是犯罪心理结构的瓦解和消除。

  犯罪心理结构的弱化,不是自发地发生的,需要有系统的动因,本章第二节已对影响犯罪心理发展变化的因素作了论述,这些因素,大体上可分为外抑制和内抑制两个方面。所谓外抑制是指犯罪心理结构的抑制与良性转化,首先必须有外部强大抑制力的控制与导引,主要是:惩罚的正面效应,教育与综合治理,情境变化与改善等。所谓内抑制,是指犯罪心理结构的抑制与良性转化,单有外部积极因素的影响是不够的,还必须有犯罪人内在积极因素的配合,否则外界的积极因素就难以推动内部心理结构的变化。当然,犯罪人内在积极因素的发掘与壮大,仍需依靠矫治工作者的帮助与扶持。内抑制的主要因素有:犯罪人良知与罪责感的萌发,常态需要的满足和不良需要的转换与代偿,以及主体生理条件、心理条件的限制等。

  (二)犯罪心理结构弱化的机制

  人的高级精神活动的机制十分复杂。犯罪心理结构的弱化,并不是内外因素简单相加的结果,而是依靠两者的有机结合,形成按照一定方式发展变化的良性动态系统。从这个动态系统所具有的机制看,大体有四个方面:

  1.要有内部的心理矛盾和功能的分化。主要表现在两方面:①在犯罪人头脑中积极心理被发掘和消极心理被抑制,出现了对立面的斗争;由于两者的矛盾斗争和功能的分化,才能产生心理冲突和良性转化的推动力。②经过矫正教育,在犯罪人知、情、意、行等品德心理结构中,有一两个心理因素率先出现新思想的萌芽,使犯罪心理结构的体系出现薄弱环节和突破口。犯罪心理结构只有具备了上述功能的分化,而不是铁板一块,才会出现一个良性转化的系统。

  2.要有良好的心理状态。为了促进转化,犯罪人需要经常处在积极的内心体验之中,有着良好的心境,而不是经常处在因犯罪需求得不到满足而带来的挫折和压抑状态之中。这就要求帮教工作者对他们的微小进步给予肯定和鼓励,并注意改善他们的交往和充实其生活内容,引导他们从事有益的社会公益劳动和进行道德实践,培养其抗御不良诱因的意志力,促使其出现良好的心态。

  3.要有系统的动因。推动犯罪心理结构弱化和良性转化的动因不是单一的,必须是复合的;既要有外因,又要运用和调动内因;既要有意识上、观念上的动力,又要有物质、文化生活的保证;既要控制犯罪需求,又要满足合理需求,培植高尚需求,实现需要的转换、满足与代偿。如果缺少系统的动因,就难以实现犯罪心理结构的弱化,无力推动犯罪心理结构的全面转化,就会经常地出现反复。

  4.要遵循转化的规律。良性转化,并不是犯罪人的个别心理因素发生变化。要实现良性转化,应在知、情、意、行等几个方面都发生变化,从而引起个性心理品质的变化。作为帮教工作者,要善于疏导,不能强制硬压;要循序渐进,不能一蹴而就。弱化只能使犯罪心理暂时处于静态,并不能从根本上消除犯罪心理,不进则退,极易反弹,所以,在弱化的基础上要进一步实现转化。而良性转化系统的总体控制只能以一定的机制为基础,取消或违反机制必然是对系统的破坏。

  二、犯罪心理结构弱化的层次和类型

  犯罪心理结构的弱化有着不同的层次和类型,其弱化的程度不一、表现各异,主要有以下层次和类型:

  (一)暂时型

  犯罪心理结构因外部压力和条件限制,暂时受到遏制,但在外部约束放松,恶性交往增多后,又很快恢复到原有的状况。这说明,如果缺少行为人的主观努力与配合,或者虽有所配合,但改过向善的意志薄弱,犯罪心理结构是不可能持久弱化和抑制的。

  (二)假象型

  犯罪心理结构因刑罚威慑力的强大而龟缩潜伏,或者只是为了麻痹警察和帮教人员,故意装作悔悟、表现积极,给人以假象仍企图伺机进行犯罪活动。

  (三)渐进型

  通过教育和本人努力,行为人认识到违法犯罪的错误,有一定的悔改决心,犯罪心理逐渐得到有效的抑制和良性转化。.虽有轻微的态度动摇或轻微的违法违纪行为,但总的趋势是向着好的方向发展。

  (四)反复型

  在犯罪心理结构弱化和良性转化进程中,时好时坏,经常出现反复,出现步行三五又回头的情况。虽有反复,但经过教育均有所悔悟,继续努力改正错误。随着时间的推移,其反复程度逐渐减轻,由量的积累最终产生质的变化,终于改好。许多有一定犯罪经历的犯罪人的转化大都属于这种类型。

  (五)醒悟型

  经过强有力的教育或某一事件的启发,以此为契机,犯罪人猛然醒悟,以很强的意志力克制自己的不良行为,从此终止犯罪,成为新人。这种类型,在恶习不深的初犯和偶犯中较多。

  (六)停止型

  犯罪心理结在不断弱化之后,终于被打破和消除,实现了良性转化,犯罪行为不再出现,达到了重新社会化和回归社会的目的。

  以上六种类型,第一、二种类型属于表层弱化,第三、四种类型属于中层弱化,第五、六种类型属于深层弱化。

  ■思考题

  1.为什么要研究犯罪心理结构的发展变化?对司法工作有何意义?

  2.什么是犯罪心理结构的强化?犯罪心理强化的特征是什么?

  3.什么是犯罪心理结构弱化的机制?

  请收藏本站:https://www.lew01.com。乐文小说网手机版:https://m.lew01.com

『点此报错』『加入书签』